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95號
SCDV,114,勞補,95,202506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5號
原 告 徐志賢

法定代理人 江鳳
訴訟代理人 戴立安律師
被 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宏亮
被 告 鴻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萬2,83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萬7,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
鴻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