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92號
SCDV,114,勞補,92,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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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楊豐駿


被 告 王強芬明強防水油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新台幣
(下同)37萬1,729元、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出勤應付工資5萬426元
、年度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折算之工資6萬659元、資遣費7萬6,953
元、預告期間工資5萬6,660元、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損失之賠償
21萬7,516元,共計83萬3,943元【計算式:(37萬1,729+5萬426+
6萬659+7萬6,953+5萬6,660+21萬7,516)=83萬3,943】,及被告
應為原告補提繳11萬2,520元之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為原告設立
之退休金個人專戶,均屬起訴前之費用,共計94萬6,463元【計
算式:(83萬3,943+11萬2,520)=94萬6,463】,屬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核計上
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94萬6,463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萬2,550
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1/3)=4,183元,小數點以
下4捨5入),另原告尚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總計原告應繳付裁判費8,683元【計
算式:(4,183+4,500)=8,68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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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