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芯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相 對 人 姜翰昕
李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前補正附件一至二所示事項,逾
期未據補正,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
定。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勞動調解事件,依原告民國114年2月19日(到院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有「3位相對人且係連帶給
付新臺幣3000萬元本、息」,惟經本院刑事庭114年3月24日
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記載之移送範
圍則為「2位相對人且並無連帶之問題(沒收物各別)」,
故而有限期命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件:
一、正確版本之起訴(補正)狀,應含當事人(人數及姓名)、訴之聲明(是否仍為連帶)、請求權基礎(法文)、事實及理由(侵權行為日期及態樣)、刑事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宣告沒收物之價額及其證據、刑事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物之價額及其證據。又,倘若損害額另有計算方法,其價額及其證據;且若有追加即非為本院刑事庭移送範圍者,請具律師資格訴訟代理人先自行計算補繳裁判費金額並暫依此標準同時隨狀繳納訴訟費用到院。二、上一書狀含證物影本或繕本數份(必須按他造人數並再添具兩份委員本,本院不代印)。 另: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正本到院(請務必勾選「有或無」特別代理權;案號: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民事清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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