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98號
SCDV,113,補,1298,2025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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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朱順隆

法定代理人 朱燕惠

被 告 向翊華
張正賢
古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翊華張正賢古月萍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8,069,774元(即請求被告向翊華張正賢土地
部分共24,451,862元,請求被告向翊華張正賢給付金錢部分11
,837,912元,請求被告古月萍給付金錢部分1,780,000元,合計
共38,069,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01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9日內,提出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3
筆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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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