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695號
原 告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施建風
訴訟代理人 謝宇傑
張鐿薰
辛立平
方文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而原告雖於民國114年6月4日追加林
紘維為原告並已列原告林紘維之請求金額,且被告亦就此答
辯,惟原告並未更正聲明,將聲明區分為原告和原告林紘維
各請求多少元,且原告僅對被告施建風一人提起訴訟,然訴
之聲明卻有連帶之記載,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