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3年度,53號
SCDV,113,家財訴,53,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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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鈺婷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連哲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二、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51萬2,992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二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51萬2,992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百分之18由反訴被告負
擔,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貳、原告甲○○(下稱其名)前向本院請求判准兩造離婚、酌定兩
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親權、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用、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兩造於民國113年1月31日
在本院和解離婚,被告乙○○(下稱其名)於言詞辯論程序中
反訴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給付扶養費用、返還代墊款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起訴狀、家事答辯(五)暨反請求
訴之追加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規定,甲○○合併請求、乙○○提
起反訴,自屬有據。
參、嗣兩造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就酌定親權、扶養費用、代墊扶養
費、返還代墊款事件同意由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42條規定與
本件兩造互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分別審理、裁判。是本
件僅就兩造互為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肆、另甲○○、乙○○復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均就其請求減縮聲明為;
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9萬9,156元及遲延利息;
甲○○應給付乙○○289萬3,030元及遲延利息,亦有家事更正聲
明暨補充理由/調查證據聲請狀、家事答辯(六)暨反請求
聲明減縮狀在卷可憑。其減縮聲明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本訴部分:
一、甲○○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
財產。茲甲○○於112年4月10日向本院訴請離婚,應以斯日
為基準,分配兩造之剩餘財產差額。
(二)甲○○主張兩造婚前、婚後財產如附表一至四「原告主張」
欄所示。則甲○○得向乙○○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為30
9萬9,156元。
(三)並於本院聲明:⒈乙○○應給付甲○○309萬9,15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乙○○則以:
(一)兩造婚前、婚後財產如附表一至四「被告主張」欄所示。
附表一編號21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非乙○○贈與甲
○○,應列入甲○○婚後財產。  
(二)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之適用,除客觀上需有5
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之行為外,尚需有「故意侵害他方配
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主觀要件。乙○○因有不錯工作
收入,基於孝順父母,除了父母住家房子於106年增貸之
房貸由乙○○負責清償外,乙○○會再給付2萬元孝親生活費
給媽媽,而爸爸的孝親生活費是另外支付(112年3月之後
孝親生活費為2萬5,000元)。於112年3、4月間,乙○○希
望早日將家裡房貸清償完畢,告知母親給予350萬元清償
房貸,故母親陳隨於112年3月20日至4月7日提領8筆各45
萬共360萬元,其中350萬元係為清償房貸,而剩餘10萬元
,以及112年3月30日提領之30萬元,係用於給付父母每月
孝親生活費及乙○○回台北時生活花費,及帶兩名未成年子
女去吃飯、旅遊及購物消費使用。
(三)又112年2月間兩造爭執過後,雙方在家長協調下,甲○○願
意改善自己脾氣,雙方願意一起努力。雖甲○○母親在112
年3月間打電話提出離婚條件,然乙○○一直無離婚意願,
故乙○○主觀上並無「故意侵害他方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之意圖。至於母親領取款項後,沒有立即清償房貸,
而是拿去投資股票,乙○○並不知情,亦深感無奈等語。
(三)並於本院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乙○○反訴起訴主張:
(一)兩造之婚前、婚後財產如附表一至四「被告主張」欄所示
。則乙○○得向甲○○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為289萬0,030元。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21系爭汽車經估價為72萬元,應計入甲○○
婚後積極財產。當初因考量女性稅額較低,兩造婚後購買
系爭汽車登記於甲○○名下,兩造僅有該輛汽車,雙方視需
要皆可使用,乙○○從未表示要贈與系爭汽車。而甲○○自行
在臉書打卡稱獲贈車輛,僅為單方陳述,無法證明乙○○有
表示贈與之意。
(三)並於本院聲明:⒈甲○○應給付乙○○289萬0,030元,及自113
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甲○○則以:系爭汽車係乙○○於情人節所贈與,為無償取得,
故不應列入甲○○之婚後剩餘財產計算等語。並於本院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院的判斷:
一、兩造原為夫妻,於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
夫妻財產。茲甲○○於112年4月10日向本院訴請離婚,兩造於
113年1月31日在本院和解離婚。兩造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
  編號20、22為甲○○婚後財產、附表二為甲○○婚前財產,附表
三編號1-16、18-20為乙○○之婚後財產、附表四為乙○○婚前
財產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是本件本院所應審究者為:(
一)附表一編號21系爭汽車是否為乙○○贈與甲○○?(二)乙
○○是否為減少甲○○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附表三編號17所示存
款?(三)甲○○是否得向乙○○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
?(四)乙○○是否得向甲○○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
經查:  
(一)關於附表一編號21系爭汽車是否為乙○○贈與甲○○部分:
   甲○○主張系爭汽車為乙○○贈與,固據其提出照片及臉書訊
息對話截圖(見本院家財訴18號卷二第297-299頁)為證
,惟為乙○○所否認。經查:
   依前開訊息內容所示,該訊息為甲○○單方表述,另依乙○○
提出前此兩造LINE對話(見本院家財訴卷三第240-242頁
),兩造對於系爭汽車稅金應由何人繳納有所爭執,期間
甲○○提及系爭汽車使用及質問乙○○是否放棄系爭汽車所有
權利以觀,難以認定乙○○有贈與系爭汽車予甲○○。系爭汽
車基準日之價值為72萬元,有新竹區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車
輛鑑定書可參,前開價值應計入甲○○婚後財產計算。
(二)關於乙○○是否為減少甲○○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附表三編號
17所示存款部分:
  ⒈兩造對於乙○○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於附表三編號17所示時間
提領所示金額之事實不爭執,並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函文及檢送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憑。
  ⒉乙○○主張前開提領金額其中360萬元為清償其父母房貸,固
據證人陳隨於本院證述:我是乙○○母親,我住在臺北士林
通河街的房子於92年間有向國泰貸款,102年家中漏水整
修增貸200萬元,後來有重新整合向合作金庫貸款450萬元
,每月繳納2萬5,000元。乙○○一直都有拿錢給我繳房貸。
107年間他跟我說要不要把貸款還掉,我說不要因為他們
剛結婚要買房子,111年有點積蓄他說他想還貸款,結果
本子在甲○○那裏,乙○○說他拿到本子之後給我,叫我自己
去領錢。乙○○於112年3月有拿本子給我,大約領400多萬
,他跟我說多領一點他要買東西,還有一些錢要給家用,
所以就領了400萬元左右。112年3月食房貸應該有380萬元
。我於112年3月20日至112年4月7日領走8筆各45萬元、1
筆30萬元,那時我想說我還貸款應該差不多等語(見本院
家財訴18號卷三第93-94頁)在卷。
  ⒊然細閱乙○○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建本院家財訴18
號卷一第375頁),於證人提領前開款項前尚有700餘萬元
,其帳戶內存款高於房屋貸款約380餘萬元,乙○○若有意
清償近380萬元房貸,以匯款方式清償當屬最安全及簡便
方式。然乙○○捨此方法不為,卻要求其母親分數日密集提
領現金方式,顯與一般交易習慣有違。況證人於本院復證
稱其所領取之前開金額並未拿去還貸款,拿去買股票等語
(見同上卷第97頁);及證人於本院亦證述112年2月間兩
造及其各自家人在兩造新竹縣住家召開家庭會議討論離婚
議題,甲○○母親於112年3月18日以電話詢問兩造離婚之事
並要求乙○○支付2,000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96頁)以觀
,可知乙○○台北富邦銀帳戶附表三編號17遭提領存款並非
為清償房貸所用,應係乙○○為減少甲○○剩餘財產分配而為
之處分。甲○○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將該財
產追加計算,自屬有據。 
(三)關於甲○○是否得向乙○○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部分
:  
  ⒈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
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⒉甲○○離婚基準日財產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共計1,426萬2,49
6元,扣除附表二婚後財產23萬6,205元,為1,402萬6,291
元。乙○○離婚基準日財產為附表三個編號所示共計1,614
萬1,701元,扣除婚前財產314萬1,394元後為1,300萬0,30
7元。依前開規定,兩造差額為102萬5,984元,由兩造平
均分配後,應由甲○○給付乙○○51萬2,992元。甲○○請求乙○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一半,尚屬無據。
(四)關於乙○○是否得向甲○○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部分
:  
  ⒈兩造現存婚後財產差額為102萬5,994元,由兩造平均分配
後,應由甲○○給付乙○○51萬2,992元,已如前述,乙○○請
求甲○○給付逾51萬2,992元部分,即屬無據。
  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乙○○請求
甲○○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並無給付之確定期限,揆
諸上開規定,乙○○請求甲○○自收受反請求訴之追加狀翌日
即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即屬有據。 
肆、綜上所述,兩造現存婚後財產差額為102萬5,984元,由兩造
平均分配後,應由甲○○給付乙○○51萬2,992元,甲○○依民法
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乙○○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一半,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乙○○依前開規定反訴請求甲○○給
付51萬2,992元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乙○○勝訴部分,反訴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反訴被告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至
反訴原告乙○○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附麗,應併予
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1-5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 、一部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 項目名稱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爭執與否 本院認定 1 積極財產 不動產 新竹縣○○市○○街00號5樓房地 16,568,000 16,568,000 不爭執 1,658,000 2 存款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207 207 不爭執 207 3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68,170 68,170 不爭執 68,170 4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7,921 7,921 不爭執 7,921 5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帳號24874-4) 739 739 不爭執 739 6 中國信託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5,790 45,790 不爭執 45,790 7 中國信託銀行活期證券戶(帳號000000000000) 19,552 19,552 不爭執 19,552 8 中國信託銀行外幣活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22,183 22,183 不爭執 22,183 9 保單價值準備金 國泰人壽 2,981 2,981 不爭執 2,981 10 全球人壽 52,717 52,717 不爭執 52,717 11   彰源 23,250 23,250 不爭執 23,250 12 為升 379,000 379,000 不爭執 379,000 13 聯電 156,300 156,300 不爭執 156,300 14 光罩 92,200 92,200 不爭執 92,200 15 中信金 21,800 21,800 不爭執 21,800 16 合晶 97,300 97,300 不爭執 97,300 17 基金 富蘭克林全球平衡(季配) 7,250 7,250 不爭執 7,250 18 富蘭克林全球債券(月配) 3,360 3,360 不爭執 3,360 19 施羅德環球新興亞洲 3,755 3,755 不爭執 3,755 20 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270,536 270,536 不爭執 270,536 21 動產 自小客車MAZDA車牌號碼000-0000 0 720,000 爭執 720,000 22 消極財產 房貸 新竹縣○○市○○街00號5樓房地 -4,300,515 -4,300,515 不爭執 -4,300,515 附表二:
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 項目名稱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爭執與否 本院認定 1 積極財產 保單價值準備金 全球人壽 44,572 44,572 不爭執 44,572 2 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191,633 191,633 不爭執 191,633 附表三:
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 項目名稱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爭執與否 本院認定 1 積極財產 存款 遠東銀行活期(帳號00000000000000) 520,675 520,675 不爭執 520,675 2 遠東銀行定存(帳號00000000000000) 1,052,134 1,052,134 不爭執 1,052,134 3 台北富邦銀行竹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317,099 4,317,099 不爭執 4,317,099 4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 252 252 不爭執 252 5 保單價值準備金 台新人壽(保單末三碼470) 694 694 不爭執 691 6 台新人壽(保單末三碼650) 598,154 598,154 不爭執 598,154 7 台新人壽(保單末三碼130) 27,715 27,715 不爭執 27,715 8 股票 為升 2,084,500 2,084,500 不爭執 2,084,500 9 聯電 781,500 781,500 不爭執 781,500 10 全新 599,400 599,400 不爭執 599,400 11 長榮 457,800 457,800 不爭執 457,800 12 艾迪森 183,200 183,200 不爭執 183,200 13 中光電 746,900 746,900 不爭執 746,900 14 聯發科 1,744,442 1,744,442 不爭執 1,744,442 15 動產 機車 20,000 20,000 不爭執 20,000 16 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1,046,799 1,046,799 不爭執 1,046,799 17 追加 台北富邦銀行竹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12.03.20現金提領 450,000 0 爭執 450,000 112.03.21現金提領 450,000 0 爭執 450,000 112.03.22現金提領 450,000 0 爭執 450,000 112.03.23現金提領 450,000 0 爭執 450,000 112.03.24現金提領 450,000 0 爭執 450,000 112.03.28現金提領 450,000 0 爭執 450,000 113.03.29現金提領 450,000 0 爭執 450,000 112.03.30現金提領 300,000 0 爭執 300,000 112.04.07現金提領 450,000 0 爭執 450,000 18 消極財產 信用消費及稅款 中信卡費 -238,596 -238,596 不爭執 -238,596 19 花旗卡費 -55,589 -55,589 不爭執 -55,589 20 111年所得稅 -1,645,378 -1,645,378 不爭執 -1,645,378 附表四:
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 項目名稱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爭執與否 本院認定 1 積極財產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活期(帳號00000000000000) 89 89 不爭執 89 2 台北富邦一本萬利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826,500 826,500 不爭執 826,550 3 台北富邦定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000,000 2,000,000 不爭執 2,000,000 4 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314,805 314,805 不爭執 31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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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