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398號
SCDV,113,家親聲,398,2025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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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8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 乙○○


代 理 人 陳建宇律師
相 對 人
即反聲請聲請人 丁○○

代 理 人 戴雯琪律師(法扶律師)
程 序 監 理人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親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戊○○○○○、丙○○○○○為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
  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
  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第16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
等事件,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甲○○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
及聽審權,暨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確有為
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此經兩造均表示同意。本院審酌
被選任人戊○○○○○、丙○○○○○就兒少工作之知識與能力,具備
專業訓練及實務工作經驗,於本件未成年人甲○○心理狀態及
意願之瞭解及探詢,應有相當助益,爰選任其等為本件未成
年子女甲○○之程序監理人。
三、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本件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
瞭解其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未成年子女甲○○、乙○○
之母親、丁○○之二姐彭小英、未成年子女甲○○同母異父之姐
楊子嫻、未成年子女甲○○就讀三民國小二年一班吳導師
人會談,暨分別於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觀察兩造與未成
年子女相處及互動等情形,復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應酌定由何人任之,始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另就未任親權人之一方之會面交往方式等提出書面報告。本
件各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且不得錄音錄影,兩
造及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如有必要應經由其
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再與之聯繫,如有騷擾情事
,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院於本件審理時參酌,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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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