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周吳美女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周佳鋐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
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
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
二、經查,查本件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周佳鋐之遺產清冊事件,
僅提出空白之遺產清冊,嗣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13年1
2月26日與114年3月14日通知聲請人應遵期補正,惟聲請人
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