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宗祐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麻吉PAY)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采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運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
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
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
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項立法
理由、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經本院於114年5月23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更
字第2117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
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債權人於收受
通知後,未具狀表明不同意,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
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
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