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32號
SCDV,112,司執消債清,32,2025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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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宋品毅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景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翁千雅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鄧文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
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
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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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