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16號
SCDM,114,附民,816,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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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16號
原 告 李永輝

被 告 黃唯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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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