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82號
SCDM,114,附民,782,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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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82號
原 告 楊竣堯
被 告 羅淑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
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要件之
欠缺獲得補正,法院仍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雖以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於民國114年6月4日具
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
賠償之犯罪事實,於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之114年6月4
日尚未繫屬本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且此瑕疵不因該刑事
案件將來繫屬於本院而告治癒,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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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