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88號
SCDM,114,附民,58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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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8號
原 告 李佳靜
李佳萍
李佳雯
李芯瑜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蕭美
被 告 劉世凱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代 表 人 洪金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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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