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9號
原 告 許豌緣
被 告 羅子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4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