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礽松
被 告 林信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4年2月27日所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訴訟代理人欄內關於「許美麗律師、蔡麗
雯律師」應予刪除,並於當事人欄原告欄位增列「送達代收人
許美麗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訴訟代理人欄內誤載「許美麗律
師、蔡麗雯律師」,未於當事人欄原告欄增列「送達代收人
許美麗律師」,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