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N THI HUE(中文名:槃氏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114年度
金訴字第411號判決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
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關於被告
姓名記載有誤。惟此等狀況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
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附表十之一編號22】 潘德孟犯……。 【附表十之一編號22】 槃氏惠犯……。 【附表十之一編號23】 潘德孟犯……。 【附表十之一編號23】 槃氏惠犯……。 【附表十之一編號24】 潘德孟犯……。 【附表十之一編號24】 槃氏惠犯……。 【附表十之一編號25】 潘德孟犯……。 【附表十之一編號25】 槃氏惠犯……。 【附表十之一編號26】 潘德孟犯……。 【附表十之一編號26】 槃氏惠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