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31號
SCDM,114,聲,631,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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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信瑀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更正如本件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
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
,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
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信瑀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1、4所示
之罪為得不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
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
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
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
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
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表示:「請求
從輕量刑,以提早回歸社會重新人生」等情(見前揭受刑人
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
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4以及編號5所示之罪,前各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至
4、編號5所示,則受刑人所犯如前揭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
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
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
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
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經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489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409、2690、8154、81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5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執字 第141號 新竹地檢112年執字 第142號 編號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4經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489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7日 111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偵字    第11272號 新竹地檢111年偵字 第145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939號 112年上易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7日 112年5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939號 112年上易字第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7日 112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1911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83號 編號 5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7日至   111年10月4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偵字第10031、17220號、112年偵字第154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92、293、2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緝第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2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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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