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3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裁處罰緩,五年
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於「判處拘役5
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判處拘役15日」及證據部分刪除
被告警詢之供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經裁處罰緩後,
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
第1項後段之規定處斷。又被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行為時為滿80歲以上
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審酌被告前已2次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前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2091號判決判處免刑及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拘役15
日確定,對該相關規定知之甚稔,竟猶不知警惕再為本案犯
行,助長外國人在臺灣非法打工之風氣,妨害我國主管機關
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
及權益,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本案非法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期間,暨其智識程度
、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16號 被 告 林秋陽 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陽前於民國110年2月1日,經查獲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 ,遭新竹縣政府裁罰,並於110年3月8日收受處分書,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2年2月 16日,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4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猶不知 悔改,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明知就逾期停留之越南 籍TRAN THI VY(下稱:甲女、護照號碼:M0000000號), 無合法聘僱許可,仍自113年10月14日至113年10月15日,以 日薪新臺幣(下同)1,500元代價,聘僱其在新竹市○○路○段 000巷0弄0號旁禾園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禾園公司)工地內從 事清潔工作。嗣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專勤隊 接獲檢舉,於113年10月15日11時40分許至上開工地檢查,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秋陽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證人甲女、證人即禾園公司員工陳豐隆、證人即廣岩工 程行負責人陳寬智之警詢大致相符,並有林秋陽前案違反就
業服務法資料及判決書、禾園公司工地現場照片、工程合約 書、工程契約書(林秋陽)、上開外籍人士之外人入出境資料 檢視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專勤隊執 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 新竹市專勤隊113年12月19日函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於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不得 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規定,而犯有同法 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另被告為年滿80歲之人,請依刑法 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審酌是否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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