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462號
SCDM,114,易,462,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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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嘉莉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事 實
壹、犯罪事實:
  吳嘉莉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基於竊盜之犯
意,於114年1月17日18時2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
全聯福利中心香山牛埔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劉
育伶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707元
,已發還),並將上開商品放入隨身袋後,未經結帳即離開
該賣場。因遭該店員工發現而上前攔阻其離去,並報警而當
場查獲,且扣得上開商品。
貳、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
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
可稽,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吳嘉莉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劉育伶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全聯實業(股)公司香山牛埔分公
司客人購買明細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之商品照片

(四)訊據被告於警詢坦承確於上開時地,有上開犯行,然於偵查
中否認辯稱:我當時錢包放在車上,我是要去車箱拿錢包付
錢云云,惟查:
  一般賣場於入口處均有提供購物籃供消費者使用,然被告進
入店內購物時並未取用購物籃,而係拿自己攜帶之購物袋,
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置入其購物袋內,未付款結帳即離去,
已與一般購物習慣常情不符;又若真如其所述乃是為了出去
拿車箱內之錢包結帳,被告大可將上開物品先置於店內或櫃
台結帳處,避免招致誤會,此乃一般人所得認識之情況,然
被告卻捨上開方式不採,明知未結帳卻逕自將上開商品攜出
離去,舉措與常情不符,況被告自始進入店內購物時即未取
用購物籃,此有店內監視器影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
8至23頁),足見其主觀上自始即有意圖不法所有之竊盜故意
甚明,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吳嘉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累犯:起訴書雖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提出刑案資料
查註記錄表佐證,請求本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等語。惟公訴人
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
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但
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
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上揭評價,併予敘明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
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前已有
多次竊盜紀錄前科,竟又為貪圖一己之私,僅因一時貪念,
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對於社會治安
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實值非難,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
,態度不佳,惟考量所竊之物已返還告訴人,兼衡被告為高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遠端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
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案犯行所竊得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偵查起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巧克力布蕾 2盒 318元 2 經典排骨便當 1個 89元 3 秘香大雞腿便當 1個 99元 4 芋見幸福千層 1盒 99元 5 愛之味雀巢檸檬茶 2瓶 38元 6 泰山冰鎮檸檬紅茶 1瓶 22元 7 金車漢寶蚵仔味細麵 1杯 26元 8 雀巢咖啡雲朵焦糖風味 1盒 186元 9 雀巢咖啡雲朵榛果風味 1盒 129元 10 味全貝納頌義式特濃拿鐵 1瓶 27元 11 佳蘭專科水透亮白凝露 1瓶 429元 12 佳蘭曼秀雷敦熱力舒緩按摩滾珠 1瓶 216元 13 禮葳美琦碳化環保筷 1包 29元 合計 1,707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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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