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忠良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