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419號
SCDM,114,易,419,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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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忠良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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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