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祥
李○越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偉元
宋欣茹
原 告 李金寶
被 告 彭柏超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毒駕致死等案件(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
第1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在審酌有無
上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
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
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一、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
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三、本案犯罪事實、被告
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四、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
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及與本案證據共通程度。五、附帶民事訴
訟案件預定審理時程及本案審理計畫。六、本案審理程序進
行之程度。
二、經查,原告李○祥、李○越、李金寶於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
字第5號案件審理中對被告彭柏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而原告李金寶等所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包
含車損或醫療、看護、交通等費用、精神慰撫金等項,上開
事項與本院前揭受理之刑事案件證據不具共通性,尚須另行
調查,各該損害金額之判斷,衡情亦須耗費相當時間評議,
本院審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後
,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倘本院自為判決,影響本案刑事案件集中審理之可能
性甚高,將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鈞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