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3號
SCDM,114,單禁沒,83,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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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114年3月
2日中午11時52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建物後方,查
獲被告林家耀持有第二級毒品,並扣得電子菸彈1顆、菸油2
瓶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8日出具
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各為:A8730、A8732)2份
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依托
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業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
公告修正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
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第
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
4年4月1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份(報告編號:A8730
、A8732)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3、115頁),而依托咪酯
、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
正為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於檢察官聲請時,確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
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如
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內容 1 電子菸菸彈1顆,毛重5.73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2 ⑴菸油(透明液體殘渣  罐)1瓶,毛重14.7  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⑵菸油(透明液體)1瓶,毛重17.18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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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