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4年度,27號
SCDM,114,原金訴,27,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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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洵宇



陳致浩



賴亦家


被 告 洪翊菲


陳翊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3年度偵字
第13734號、第16001號、114年度偵字第680號),及就被告陳翊
翎部分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6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
論)。
二、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
114年6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茲因本案卷證
繁雜,被害人人數眾多,犯罪金流複雜,爰延展宣判期日於
114年7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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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