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
原 告 陳世芳
被 告 高子涵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子涵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
30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
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至同案被告陳威君、吳勇翰、徐丞硯之部分,均為本院為有
罪之諭知,其等3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