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14號
SCDM,113,附民,1214,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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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
原 告 陳世芳
被 告 陳威君

吳勇翰 住○○市○○區○○路000號0樓
○○○○○○○○○)

徐丞硯
上列被告3人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高子涵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其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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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