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裕芳
宜永福
賴清柳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緝字第1203、1204號、113年度偵字第15061、15921、15922、
16127、17029)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
第40467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裕芳犯如附表一、三、五、七、九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宜永福犯如附表五、九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清柳犯如附表五、七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蔡裕芳與宜永福、賴清柳分別於民國112年10、11月間某日起,
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紹華」、「瑞克」、「鐵蛋」、「Ann或ACE」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該集團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暱稱「螞蟻」聯絡),約定宜永福負責提款之工作(俗稱車手),賴清柳則擔任提款或收取、轉交贓款(俗稱收水)予擔任車手頭之蔡裕芳,蔡裕芳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3,000元,宜永福報酬為提款金額的2.5%至3%,至少每次5,000元,賴清柳每日報酬為3,000元,並與「紹華」、「瑞克」、「鐵蛋」、「Ann或ACE」及其他該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分別為下述行為:
一、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黃姵慈、丁秌全、陳俊宏等人,致黃姵 慈、丁秌全、陳俊宏等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入附表一所 示款項至指定之附表一所示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上開人頭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等罪嫌 部分,另由警方偵辦中)後,再由「紹華」指示蔡裕芳將上 開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 提款卡交予賴清柳,賴清柳依「瑞克」指示取得上述帳戶密 碼,並駕駛該集團以其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與宜永福會合,由宜永福駕駛上開租賃小客車搭載賴 清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上開中華郵政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中華郵政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二所 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後,交付予賴清柳, 賴清柳再轉交予蔡裕芳,蔡裕芳則依「瑞華」指示將前開款 項交予指定之該詐欺集團收水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取 財所得去向,蔡裕芳因此取得1,500元報酬。嗣黃姵慈、丁 秌全察覺受騙後報警偵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宜永福、賴 清柳所涉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另附表 誤載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附表一、二所載)。二、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方式 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黃柏蒼、江宜儒、施媁珊、鄧怡婷、林 宏羿等人,致黃柏蒼、江宜儒、施媁珊、鄧怡婷、林宏羿等 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入附表三所示款項至指定之附表三
所示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兆豐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兆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上開人頭帳戶涉嫌幫助 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由警方偵辦中)後,再由「紹華」指示 蔡裕芳將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兆豐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賴清柳,賴清柳依「瑞 克」指示取得上述帳戶密碼後,再與蔡裕芳會合,由賴清柳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裕芳,並持蔡裕 芳轉交之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 ,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後,交付予蔡裕芳,蔡裕芳再依「 紹華」指示轉交予指定之其他詐欺集團收水成員,而以此方 式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蔡裕芳取得1,500元報酬。嗣黃 柏蒼、江宜儒、施媁珊、鄧怡婷、林宏羿等人察覺受騙後報 警偵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賴清柳所涉部分,業經另案追 加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三、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五所示時間,以附表五所示方式 詐騙如附表五所示之周楚珩、邱敏慈等人,致周楚珩、邱敏 慈等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入附表五所示款項至指定之附 表一所示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 頭帳戶、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 頭帳戶(上開人頭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由警方 偵辦中)後,再由「紹華」指示蔡裕芳將上開中華郵政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中華郵政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賴 清柳,賴清柳依「瑞克」指示取得上述帳戶密碼及該集團以 賴清柳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再與宜 永福會合,由宜永福駕駛上開租賃小客車搭載賴清柳,並由 宜永福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持上開中華郵政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中華郵政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六 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所示款項後,交付予賴清柳 ,賴清柳再轉交予蔡裕芳,蔡裕芳再依「紹華」指示將前開 款項交予指定之該詐欺集團收水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 取財所得去向,宜永福因此取得按提領金額2.5%計算至少5, 000元之報酬,賴清柳則取得3,000元報酬,蔡裕芳亦取得1, 500元報酬。嗣周楚珩、邱敏慈察覺受騙後報警偵辦,為警 循線查悉上情(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附表六 所載)。
四、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七所示時間,以附表七所示方式
詐騙如附表七所示之呂汶倩、宋珮語等人,致呂汶倩、宋珮 語等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入附表七所示款項至指定之附 表七所示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 頭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上開人頭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由警方偵辦中) 後,再由「紹華」指示蔡裕芳將上開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賴清柳,賴清柳依「 瑞克」指示取得上述帳戶密碼及該集團以賴清柳名義承租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再與蔡裕芳會合,由賴清 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蔡裕芳,並持蔡 裕芳轉交之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地 點,提領如附表八所示款項後,交付予蔡裕芳,蔡裕芳再依 「紹華」指示轉交予指定之其他詐欺集團收水成員,而以此 方式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賴清柳取得3,000元報酬,蔡 裕芳亦取得1,500元報酬。嗣呂汶倩、宋珮語等人察覺受騙 後報警偵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五、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九所示時間,以附表九所示方式 詐騙如附表九所示之温淑貞,致温淑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將申辦之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號帳戶(詳 卷)設定預約無卡提款3萬元後,再由「瑞克」將上開帳戶 之無卡提款序號告知宜永福,蔡裕芳依「紹華」指示與宜永 福會合,並共乘該集團以賴清柳名義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租賃小客車,宜永福再於附表十所示時間、地點,提領 如附表十所示款項後,交付予蔡裕芳,蔡裕芳再依「瑞華」 指示轉交予指定之其他詐欺集團收水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 詐欺取財所得去向,宜永福取得5,000元報酬,蔡裕芳亦取 得1,500元報酬。嗣温淑貞察覺受騙後報警偵辦,為警循線 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裕芳、宜永福、賴清柳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 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三、五、七、九所示告訴人黃姵慈、丁秌全、陳 俊宏、黃柏蒼、江宜儒、施媁珊、鄧怡婷、林宏羿、周楚珩 、邱敏慈、呂汶倩、宋珮語、温淑貞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上開各該告訴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案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 資料。
㈣上開各該告訴人與詐騙集團通訊軟體LINE訊息列印資料、轉 帳或存款資料、匯款資料、帳戶明細。
㈤附表二、四、六、八、十各該人頭帳戶之帳戶資料及資金往 來明細。
㈥附表二、四、六、八、十所示之被告宜永福、賴清柳各自提 款時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紀錄擷取照片、監視器錄影紀 錄擷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蔡裕芳、宜永福、賴清柳3人行為後,洗錢 防制法固經修正生效,但經綜合被告本案犯行而比較新舊法 後,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3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㈡罪名:
1.被告蔡裕芳就附表一、三、五、七、九所示之被害人等受 騙匯款並由附表二、四、六、八、十所示之宜永福或賴清 柳提領款項後,收受宜永福或賴清柳所交付之款項,並依 指示再上交至詐騙集團收水成員,核其所為,除附表一編 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外,其餘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
2.被告宜永福就附表五、九所示之被害人等受騙匯款後,於 附表六、十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交予蔡裕芳再上交至詐騙 集團,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洗錢罪。
3.被告賴清柳就附表五、七所示之被害人等受騙匯款後,於 附表六、八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交予蔡裕芳再上交至詐騙 集團,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洗錢罪。
㈢接續犯:被告賴清柳於附表八之提領時間接續提領詐欺贓款 ,再交付予蔡裕芳,主觀上是基於單一決意,而在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附表二、四之
提領行為,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
㈣共同正犯:被告3人雖非親自向告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術,然 被告等既依指示擔任取款車手,被告與其他成員間為詐騙告 訴人及被害人而彼此分工,或互為上下游之車手,堪認渠等 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3人與上開暱稱「 紹華」、「瑞克」、「鐵蛋」、「Ann或ACE」等詐欺集團組 織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 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想像競合犯:被告3人就各自所犯上開之罪,均係以一行為觸 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數罪併罰:按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 計算,係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罪數。是被告蔡裕芳就附表一 、三、五、七、九所示共13罪、被告宜永福就附表五、九所 示共3罪、被告賴清柳就附表五、七所示共4罪,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㈦減輕其刑: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認罪,但均未 依法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無法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其等所犯洗錢罪部分,本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因本案係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將一併就其等自白犯罪 於量刑時審酌此部分減輕事由。
㈧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未能思尋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收水車手,非但 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 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甚值非難;惟念其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並參酌其於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及重要性,復考量 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金額,暨被告蔡裕芳自述大學畢業 、宜永福高職肄業、賴清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等家中 成員、婚姻及工作狀況暨有無需扶養人口(本院卷第202、2 40、2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三、五、七 、九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公訴人請求量 處每次各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當屬過高。 三、沒收:
㈠被告蔡裕芳因本案犯罪取得報酬共7,500元(1500元×犯罪事實 一至五共5次)、被告宜永福共10,000元(5,000元×犯罪事實 三、五共2次)、被告賴清柳共6,000元(5,000元×犯罪事實 三、四共2次),業據被告3人分別供承在卷(本院卷第80至8
1、237、273頁),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本案洗錢之財物,被告3人均已層轉上手,無證據證明係被告 3人所有或管領,倘予沒收,有過苛之虞;另詐欺犯罪所使 用之提款卡,並未扣案,審酌提款卡本身價值甚微,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暐勛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黃姵慈、丁秌全、陳俊宏遭詐騙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 接獲詐騙來電時間 施 用 詐 術 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主 文 1 黃姵慈 112年12月19日16時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旋轉拍賣」買家,向黃姵慈佯稱:帳號無法下標云云,再由冒充「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黃姵慈佯稱:誤將買家銀行帳戶凍結云云,另由冒充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黃姵慈佯稱:要另做聯徵,需提供綁定之銀行帳戶轉帳云云,致使黃姵慈陷於錯誤,依言操作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2年12月20日0時6分許 2.112年12月20日0時8分許 3.112年12月20日0時13分許 1.4萬9,987元 2.2萬3,123元 3.5萬2元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丁秌全 112年12月21日16時27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創世基金會」工作人員,向丁秌全佯稱:因操作錯誤,誤設每月會扣款5000元云云,再由該集團某成員冒充華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操作終止扣款云云,致使丁秌全陷於錯誤,依言操作網路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2年12月22日0時22分許 2.112年12月22日0時29分許 1.3萬元 2.2萬元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陳俊宏 112年12月13日16時26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尖端出版社」電商業者客服人員,向陳俊宏佯稱:因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需至ATM操作解除云云,致使陳俊宏陷於錯誤,依言操作網路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2年12月18日16時43分許 2.112年12月18日17時11分許 3.112年12月18日17時17分許 4.112年12月18日17時22分許 5.112年12月18日17時28分許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29,000元 5.1萬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被告宜永福提領一覽表
編號 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宜永福 1.112年12月20日0時8分許 2.112年12月20日0時13分許 3.112年12月20日0時14分許 1.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之中華郵政芎林郵局自動櫃員機 2.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之中華郵政芎林郵局自動櫃員機 3.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之中華郵政芎林郵局自動櫃員機 1.5萬元 2.2萬3,000元 3.5萬1,000元 2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宜永福 1.112年12月22日0時26分許 2.112年12月22日0時27分許 3.112年12月22日0時35分許 1.址設新竹縣○○鄉○○街000號之新竹縣芎林鄉農會芎林本會自動櫃員機 2.址設新竹縣○○鄉○○街000號之新竹縣芎林鄉農會芎林本會自動櫃員機 3.址設新竹縣○○鄉○○街000號之新竹縣芎林鄉農會芎林本會自動櫃員機 1.2萬元 2.1萬元 3.2萬元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宜永福 1.112年12月18日16時48分許 2.112年12月18日16時49分許 3.112年12月18日17時16分許 4.112年12月18日17時18分許 5.112年12月18日17時19分許 6.112年12月18日17時27分許 7.112年12月18日17時34分許 1.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7-11便利超商科有門市自動櫃員機 2.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7-11便利超商科有門市自動櫃員機 3.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科園店自動櫃員機 4.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科園店自動櫃員機 5.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科園店自動櫃員機 6.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科園店自動櫃員機 7.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科園店自動櫃員機 1.2萬元 2.9,000元 3.2萬元 4.2萬元 5.1萬元 6.2萬元 7.1萬1,000元 附表三:告訴人黃柏蒼、江宜儒、施媁珊、鄧怡婷、林宏羿遭詐 騙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 接獲詐騙來電時間 施 用 詐 術 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主 文 1 黃柏蒼 113年1月9日某時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傳送抽獎活動訊息予黃柏蒼,向黃柏蒼佯稱:其抽中紅包3萬餘元及行動電話,需先轉帳確定帳戶為真即可兌現現金云云,致使黃柏蒼陷於錯誤,依言操作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1月9日20時31分許 2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江宜儒 113年1月9日12時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傳送抽獎活動訊息予江宜儒,向江宜儒佯稱:其抽中黃金手鍊獎品後,繼續參加抽獎抽中9萬9,999元,需提供帳號匯款云云;再由該集團通訊軟體暱稱「黃專員」佯稱:提供帳戶無法匯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使江宜儒陷於錯誤,依言操作網路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1月9日20時33分許 4萬9,981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施媁珊 113年1月9日某時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二手買賣物品換現金」買家,向施媁珊佯稱:因未完成賣廠簽署三大保證無法下單,需在連結某客服平台辦理云云,再由冒充某客服平台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施媁珊佯稱:需匯款測試認證云云,致使施媁珊陷於錯誤,依言操作轉帳,而匯款至右列2個人頭帳戶。 1.113年1月9日21時12分許 2.113年1月9日21時29分許 3.113年1月9日22時6分許 1.4萬9,987元 2.2萬9,987元 3.7,000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鄧怡婷 113年1月9日20時38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買家,向鄧怡婷佯稱:無法下單,需在連結某客服平台辦理云云,再由冒充某客服平台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鄧怡婷佯稱:需匯款入指定帳戶云云,致使鄧怡婷陷於錯誤,依言操作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3年1月9日21時35分許 2.113年1月9日21時42分許 3.113年1月9日21時44分許 4.113年1月9日21時46分許 1.3,988元 2.9,986元 3.9,988元 4.8,015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5 林宏羿 113年1月10日某時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買家,向林宏羿佯稱:需連結某客服平台辦理云云,再由冒充某客服平台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林宏羿佯稱:因帳戶遭凍結,需至ATM操作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使林宏羿陷於錯誤,依言操作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1月11日12時35分許 2萬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被告賴清柳提領一覽表
編號 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賴清柳 1.113年1月9日20時40分許 2.113年1月9日20時41分許 3.113年1月9日20時42分許 4.113年1月9日20時44分許 5.113年1月9日20時45分許 6.113年1月9日21時8分許 1.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金城店之自動櫃員機 2.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金城店之自動櫃員機 3.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金城店之自動櫃員機 4.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金城店之自動櫃員機 5.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金城店之自動櫃員機 6.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7-11便利超商統一金鑫店之自動櫃員機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9,005元 6.1萬1,005元 2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賴清柳 1.113年1月9日21時9分許 2.113年1月9日21時16分許 3.113年1月9日21時17分許 4.113年1月9日21時18分許 5.113年1月9日21時39分許 6.113年1月9日21時40分許 7.113年1月9日21時50分許 8.113年1月9日21時52分許 1.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7-11便利超商統一金鑫店之自動櫃員機 2.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7-11便利超商統一金鑫店之自動櫃員機 3.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7-11便利超商統一金鑫店之自動櫃員機 4.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7-11便利超商統一金鑫店之自動櫃員機 5.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新竹東園店之自動櫃員機 6.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新竹東園店之自動櫃員機 7.址設新竹市○○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竹賓店之自動櫃員機 8.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新竹東園店之自動櫃員機 1.9,000元 2.2萬元 3.1萬元 4.1萬9,000元 5.2萬元 6.1萬5,000元 7.2萬5元 8.7,005元 3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賴清柳 113年1月11日12時46分許 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統一金鑫店之自動櫃員機 1萬6,005元 附表五:告訴人周楚珩、邱敏慈遭詐騙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 接獲詐騙來電時間 施 用 詐 術 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主 文 1 周楚珩 112年12月24日11時46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在FACEBOOK(俗稱臉書)冒充買家,向周楚珩佯稱:欲購買商品,但交貨便帳號有問題,需要認證云云,再由冒充統一便利超商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周楚珩佯稱:需先轉帳認證云云,致使周楚珩陷於錯誤,依言操作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2月24日15時27分許 3萬123元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邱敏慈 112年12月24日18時30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在FACEBOOK(俗稱臉書)冒充買家,向邱敏慈佯稱:欲購買寵物保健食品,交貨便帳號未經金流認證,需要認證云云,再由冒充統一便利超商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邱敏慈佯稱:需先轉帳認證云云,致使邱敏慈陷於錯誤,依言操作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2月24日20時22分許 3萬3,902元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六:被告宜永福提領一覽表
編號 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宜永福 112年12月20日22時28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 街00號之中華郵政新豐山崎郵局自動櫃員機 3萬4,000元 2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宜永福 112年12月24日15時35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村○○路000號之新豐鄉農會新豐本會自動櫃員機 2萬元 附表七:告訴人呂汶倩、宋珮語等人遭詐騙一覽表編號 告訴人 接獲詐騙來電時間 施 用 詐 術 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主 文 1 呂汶倩 112年12月29日14時13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在FACEBOOK(俗稱臉書)冒充買家,向呂汶倩佯稱:欲購買商品,但交貨便帳號有問題,無法轉帳,需要認證云云,再由冒充統一便利超商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呂汶倩佯稱:需先轉帳認證云云,致使呂汶倩陷於錯誤,依言操作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2年12月29 日15時30分許 2.112年12月29 日15時31分許 1.4萬9,983元 2.4萬9,981元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宋珮語 113年1月10日13時56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在FACEBOOK(俗稱臉書)冒充買家,向宋珮語佯稱:向宋珮語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加入「全家好賣+」,但無法轉帳,需要認證云云,再由冒充全家便利超商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宋珮語佯稱:需先轉帳認證云云,致使宋珮語陷於錯誤,依言操作轉帳,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3年1月10日 14時16分許 2.113年1月10日 14時21分許 1.4萬9,988元 2.4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被告賴清柳提領一覽表
編號 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賴清柳 1.112年12月29日15時37分許 2.112年12月29日15時37分許 3.112年12月29日15時38分許 4.112年12月29日15時39分許 5.112年12月29日15時43分許 6.112年12月29日15時43分許 7.112年12月29日15時44分許 8.112年12月29日15時44分許 1.址設新竹縣○○鄉○○村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新豐尚仁店之自動櫃員機 2.址設新竹縣○○鄉○○村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新豐尚仁店之自動櫃員機 3.址設新竹縣○○鄉○○村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新豐尚仁店之自動櫃員機 4.址設新竹縣○○鄉○○村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新豐尚仁店之自動櫃員機 5.址設新竹縣○○鄉○○村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新豐尚仁店之自動櫃員機 6.址設新竹縣○○鄉○○街00號之7-11便利超商源冠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7.址設新竹縣○○鄉○○街00號之7-11便利超商源冠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8.址設新竹縣○○鄉○○街00號之7-11便利超商源冠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6.2萬元 7.2萬元 8.5,000元 2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賴清柳 1.113年1月10日14時24分許 2.113年1月10日14時25分許 3.113年1月10日14時25分許 4.113年1月10日14時26分許 5.113年1月10日14時27分許 1.址設新竹縣○○鄉○○村○○000○0號之7-11便利超商冠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2.址設新竹縣○○鄉○○村○○000○0號之7-11便利超商冠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3.址設新竹縣○○鄉○○村○○000○0號之7-11便利超商冠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4.址設新竹縣○○鄉○○村○○000○0號之7-11便利超商冠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5.址設新竹縣○○鄉○○村○○000○0號之7-11便利超商冠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1萬9,000元 附表九:告訴人温淑貞遭詐騙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 接獲詐騙來電時間 施 用 詐 術 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主 文 1 温淑貞 113年1月7日14時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在FACEBOOK(俗稱臉書)冒充買家,向温淑貞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需要加入點擊客服53認證云云,再由冒充點擊客服53客服人員之某成員向温淑貞佯稱:需先轉帳認證金流云云,致使温淑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將申辦之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號帳戶(詳卷)設定預約無卡提款3萬元,並提供序號及密碼。 113年1月7日18時50分許 3萬元 蔡裕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十:被告宜永福提領一覽表
編號 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號帳戶 宜永福 113年1月7日18時54分許 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號之新竹三姓橋郵局自動櫃員機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