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陽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鄭凱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鄭凱陽(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7頁)。上訴人並於同年5月2日
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
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
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