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1447號
SCDM,113,竹簡,1447,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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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ORRES ANDREW REYES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5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83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TORRES ANDREW REYES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
「air pod 3耳機盒」,應補充為「air pod 3耳機盒(已發
張惠雯)」,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TORRES ANDREW REYE
S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所拾得之物係他人遺失之物品,未能送請有
關單位招領,反將之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觀念,所為實屬不該,並審酌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既
告訴人張惠雯受損害之程度,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
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本院卷第48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59號  被   告 TORRES ANDREW REYES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ORRES ANDREW REYES(中文名:德魯,以下稱之)於民國112 年11月22日下午8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新豐火車站後站某 處,拾獲張惠雯遺失之air pod3耳機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未將該物交予相關單位協尋 ,而侵占入己。
二、案經張惠雯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德魯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拾獲上開耳機盒並攜回宿舍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時間已晚,其趕回宿舍休息云云)。 2 告訴人張惠雯於警詢時之指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耳機盒照片1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德魯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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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