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13號
SCDM,113,易,1113,2025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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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紹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之113
年度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入「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案就上節對照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筆錄後,顯係漏載,惟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本件原刑事判決原本及
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入「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
建和」之記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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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