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慶瑋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壕
代 理 人 翁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祥盛鋼模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新莊分行 114年1月3日 54,600元 AN002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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