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被 告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03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萬4,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73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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