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23號
PCDV,114,訴,82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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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林元龍
被 告 張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原告主張
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租賃物價格為216萬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原
告已繳納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5,272元(計算式
:2萬6,772元-1,500元=2萬5,27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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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