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圓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姜玉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
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
5元(壹拾萬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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