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64號
PCDV,114,訴,264,2025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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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高文帥
被 告 吉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四、第三行關於「
114年3月466日」記載,應更正為「114年3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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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