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87號
PCDV,114,訴,1787,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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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文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爵榮等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87號裁定提起抗
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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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