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00號
PCDV,114,訴,1700,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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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00號
反訴原告 蔡清雪
訴訟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温令行律師
反訴被告 施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聲明請求: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
新臺幣(下同)7,7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
44,660元及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三、反訴被告應自114年5月1日起至反訴被告履行聲
明第一項給付之日止按日給付反訴原告2,186元。查反訴原告聲
明第一、二、三項請求,其中利息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即114年6
月2日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82,397元(計算式:7,765,397元+44,862
元+72,138=7,882,3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81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70萬元) 1 利息 770萬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6月2日 (62/365) 5% 6萬5,397.26元 小計 6萬5,397.26元 合計 776萬5,397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4,660元) 1 利息 4萬4,660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6月2日 (33/365) 5% 201.89元 小計 201.89元 合計 4萬4,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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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