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莊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陳冠鳴律師
被 告 吳佩倢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萬3,607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萬6,0
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
樓房屋及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
圍:1/1;同段第1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7/100000;下
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應將系爭房地騰空
返還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
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同一社區附近半年內屋齡相近、建
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坪約為35萬2,100元,有本
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
。
㈡系爭房地之面積約為37.67坪(計算式:層次面積79.89㎡+陽
台11.55㎡+露台5.78㎡+雨遮3.43㎡+共有部分23.90㎡=124.52㎡
;124.52㎡×0.3025=37.67坪,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此有系爭房地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查(板司調卷第155至157
頁),據此核算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326萬3,607
元(計算式:37.67坪×35萬2,100元=1,326萬3,607元)。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26萬3,60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4萬7,276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2萬1,196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2萬6,080元(計算式:14萬7,276元-2萬
1,196元=12萬6,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
2萬6,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