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劉柏廷
被 告 羅維綸
羅祺綸
羅華嵩
胡燦煌
胡景煌
胡銘煌
羅義雄
羅英山
羅淑慧
羅列偉
羅偉華
羅蘭芳
羅中森
周翠蓮
羅照君
羅智洋
劉力誠
梁雨萱
梁桓瑜
梁文漢
劉婉琦
羅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新北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予變賣分
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則原告客
觀上可得利益應為系爭土地市場價格乘以其應有部分之數額。查
系爭土地之市場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億2,450萬2,642元,而
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等情,有原告所提鑑定報告
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741萬7,107元(224,502,642元×1/6=37,417,10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萬9,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