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黃閎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謙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9,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