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林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蔡司瑾律師
被 告 李佩庭
蔡尚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