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李承宇
輔 助 人 李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2,44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