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03號
PCDV,114,補,1203,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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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林昶邑律師
被 告 友聯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誼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2,545元(
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517元。㈡提出準備
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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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