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94號
PCDV,114,補,1194,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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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挪威商NORWELL AS


法定代理人 Snorre Kvammen



被 告 西杰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佑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美金49,111.05元,依原告起訴
時即民國114年4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
現金賣出匯率32.77元計算,為新臺幣1,609,369元(
計算式:美金49,111.05元×32.7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09,36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3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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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杰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