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晨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
被 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
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修法後於起訴
前之孳息亦應併算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徵收裁判費,合先敘
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萬3,408元
(計算式:本金1,508萬8,605元+利息2萬4,80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下同】=1,511萬3,408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6萬3,5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
萬3,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
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1,508萬8,605元 1 利息 1,508萬8,605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4月1日 (12/365) 5% 2萬4,803.19元 小計 2萬4,803.19元 合計 1,511萬3,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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