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53號
PCDV,114,補,115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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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鄭芝涵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吳雅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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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