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93號
PCDV,114,補,1093,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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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AW000-A112305 (下稱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母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被 告 許0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許00之父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600元(原告主張依少年法庭裁定認定之刑法第22
7條第1項非行作為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見本院卷第12頁》,非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2目所列舉之性侵害犯罪,
而無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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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