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解除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66號
PCDV,114,補,1066,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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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簡淑清
訴訟代理人 周伯諺律師
被 告 謝瑩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契約解除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萬1,500
元,其中10萬元自民國109年9月11日起、35萬元自109年10月5日
起、52萬元自109年10月19日起、36萬元自109年10月20日起、10
萬元自109年11月2日起、21萬元自109年11月5日起、10萬元自10
9年11月11日起、26萬元自109年11月17日起、3萬5,000元自109
年12月18日起、13萬5,000元自109年12月21日起、20萬元自109
年12月23日起、4萬2,000元自110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8
萬9,732元(本金1,641,500元加計上開12筆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
14年5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48,23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7,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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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