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57號
PCDV,114,補,1057,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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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吳麗霞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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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