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姚武志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蔡謀燦
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談虎律師
被 告 蔡謀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7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