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28號
PCDV,114,補,102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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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民

被 告 盈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東常會會議紀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民
國114年2月15日壬瑞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之會議紀錄,核
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未具交易價額,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
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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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